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平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建设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康平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康平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改〔2015〕446号)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2016年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标准的通知》(沈财改〔2016〕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县政府是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组织检查验收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不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项目),牵头负责统计填报项目实施情况表和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环境运行维护,建立乡村保洁长效机制,设立保洁员队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简单处理、街道清扫村内环境卫生管护项目,配合财政部门统计报送有关数据;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新城区建设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项目实施相关招标事宜,并组织村级自行实施的项目验收、质量监管等项工作;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报账及档案管理、验收监管等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议事及记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公示公开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我县原则上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42元标准安排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此项工作所需奖补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负担12元、15元、15元,以后年度若有调整以当年安排为准。该奖补资金性质属于一般转移支付,纳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四条 根据各乡、村农村人口数量、行政村数量、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需求等因素,保证农村居民人口30元(预算参考标准)用于村内环境卫生运行维护项目(村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简单处理、街道清扫等村内环境卫生管护项目的保洁员工资),实现全县161个行政村全覆盖开展。其余资金用于村内基础设施、村内综合服务设施、文化设施、其他零散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不超过3个行政村开展运行维护项目。
第三章 内容范围
第五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是以满足农民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的运行维护,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主要包括:
(一)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村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简单处理、街道清扫等发生的费用和保洁员工资,污水排放设施、绿化设施、街路照明设施等管理运行维护。
(二)村内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村内道路、桥涵修补维护,农村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运行维护。
(三)村内综合服务设施管理运行维护。村“两委”办公场所、计划生育服务室、文化广场、农家书屋、文体设施、广电设施、农村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设施等管理运行维护等。
(四)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已由其他政策安排,已有稳定资金来源渠道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如村干部报酬,畜牧防疫员、护林员、水管员等补助,应由县、乡政府负责的垃圾处理、转运等。
(二)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范畴的村级公益事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针对村民个人的实物或变相福利,如代缴或免除村民应缴水费、电费、抵顶村级公益事业的筹资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七条 明确县乡两级统筹项目及预算参考标准
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我县保洁员队伍设立及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简单处理、街道清扫等村内环境卫生运行维护项目(保洁员工资)由县级统筹实施,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宜居乡村相关工作要求,执行每400人左右1名保洁员的配备标准和每年每人30元预算参考标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也可分档制定。
村内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设施、文化设施、其他零散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 ,由乡级负责监管,村级自行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执行每年每人12元预算参考标准。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门按照分档补助标准,将各村当年可使用的奖补资金额度,县、乡两级统筹实施项目种类、预算参考标准等事项告知各村。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奖补资金额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实施前进行民主议事,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安排计划,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项目,填写《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乡、村各留存1份,公示1份。环境卫生运行维护(保洁员工资)单独议事,在2月底前报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审核。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信息要及时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对各村上报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其中,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应予以剔除,3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反馈各村。同时,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应将各村申报的乡级统筹实施项目进行汇总与《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申报表》复印件一并报县财政部门(综改办)备案。县级统筹的环境运行维护项目,由行政执法局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一季度末将经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审核通过的本年度拟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相关规定向村民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将县级统筹项目情况告知县级统筹项目负责部门(行政执法局),由负责部门(行政执法局)组织项目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内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执行。村自行实施项目由村委会及时妥善安排承办人员,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要坚持节俭、效能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安排的项目要在当年完成,村自行实施项目由乡级验收,乡级统筹项目由县级验收,县级统筹项目由市级验收。如发生项目调整,需重新履行申报、审核手续,要及时报县财政部门(综改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规范档案管理,同时组织村级组织做好档案建设和留存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电子化档案和数据库,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档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
1.工作机制类。管理细则、相关制度办法。
2.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代表签字及参会人员照片)。
3.资金管理类。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表》;拨付资金证明;审批单、指标文和拨款凭证等;使用资金证明:明细账和相关凭证;《奖补资金决算报告》。
4.项目管理类。《项目申报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实施情况表》;合同要件;项目效果(实施前后情况对比照片);完工验收证明;公开公示证明。
5.宣传培训类。在媒介上宣传、开展培训或召开会议记录。
6.其他。年度总结(自查自验报告);监督检查与后续***记录;其他需要留存、报送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汇总情况和预算参考标准,从各村的奖补资金额度中直接扣除县级统筹实施项目所需奖补资金,其余奖补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部门。
县级统筹项目负责部门(县行政执法局)按照实际采购或执行结果,将项目实施情况(含环境运行维护保洁员工资)以村为单位反馈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将县级统筹奖补资金拨付到县行政执法局,由县行政执法局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汇总情况和预算参考标准,从各村的奖补资金额度中直接扣除县级统筹实施项目所需奖补资金,其余奖补资金实施乡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六条 村自行实施项目,实行乡镇报账制管理。各村报账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要符合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对项目产生的人工费及简易材料等费用,确无正式***等原始凭证的,村级组织要出具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监督小组成员及具体承办人员等签字认定的证明材料,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可依据审核后数相关证明材料入账处理,核拨资金。并按照《辽宁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表》做好统计登记。
第十七条 对开展项目存在困难的村,县乡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借项目资金,后报账的方式支持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内各村县、乡级统筹实施项目和村级组织自行实施项目的奖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初财政部门确定的奖补资金额度。因资金额度限制原因未完成项目可转至下年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经管站)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以乡镇为单位统计报送《辽宁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表》,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县统筹实施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乡镇统筹实施项目由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村级组织自行实施项目由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月底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告知县财政部门(综改办),由县财政部门每季度末向市财政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较慢的乡镇和县级统筹项目负责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说明。县财政部门将联合市财政对相关乡镇或村给予重点关注、加强业务指导和后续***。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村民民主议事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乡级报账制执行情况、村内公示公开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以年度为周期,乡镇和县级统筹项目负责单位要结合各村实际工作,参照《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开展自查自验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前向县财政部门(综改办)上报自查自验报告,县级统筹的项目由县行政执法局向财政(综改办)上报自查自验报告。县财政部门在各乡镇完成自查自验工作基础上,对各乡镇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奖补资金和能否开展其他综改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民通过筹资筹劳、社会各方面自愿捐赠等方式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奖补标准、统筹项目及预算参考标准有所变化,以另行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综改办)负责解释。
***:1.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申报表
2.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汇总表(县乡统筹实施项目)
3.辽宁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表
4.保洁员考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