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
1、申请成立登记:举办者撰写成立登记申请,说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条件、资质等,落款由举办者签字、盖章。
2、登记管理机关核名:举办者填写《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银行临时帐户:举办者凭《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帐户,存入开办资金。
4、办理验资:举办者到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取得相应批准文件。
6、审批发证: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完成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举办者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领取登记证书事宜。
7、刻制印章:到公安机关办理刻章手续,填写印章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
8、办理代码证: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代码发证机关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将代码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
9、办理银行帐户: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将临时帐户变更为正式帐户,填写账户备案表并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
10、刊登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