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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县相关部门批准,县政府决定对岫岩县站前小学西北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诉讼。现将有关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办事处

       征收范围

       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东至:张庄公路,南至:站前小学门前路,西至:作业路,北至:温室大棚南边。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改善老旧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现对站前小学西北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改善民生福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和谐征收”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征收工作程序,确保扎实稳妥的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依法科学的制定补偿安置标准,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原则。做到补偿标准统一性,体现公平、公正补偿,及时公开补偿标准、补偿政策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和谐征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和谐征收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征收依据

       根据岫岩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据***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六、征收范围

       东至张庄公路,南至站前小学门前路,西至作业路,北至温室大棚南边(详见征收范围图)

       七、征收时间

       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结束,为期3个月。

       八、产权调换

       1、要求产权调换的对有照住宅房屋实行“动一还一”,同时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的,选择原地回迁的,每户奖励10㎡,选择兰旗营回迁小区,每户奖励20㎡,不找差价,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2、征收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县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进行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无照房屋按相应政策安置。

       (1)、有土地使用手续独门独院长期在此居住的唯一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认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可以按有照房屋安置。

(2)、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一个院内有两户以上房屋,且唯一住房本人长期居住,有区域内户口,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镇(区)、社区、房产部门认定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讨论决定后,给予46平方米公租房安置。

       (3)、由政府民政等部门援建的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有确切证明材料的,应按有照房屋补偿。

       3、普查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在宅基地上抢栽的各类植物不予补偿。

       4、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按国家和本地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对被征收人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5、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殊群体,经民政局、镇(区)、社区认定确系困难,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给予一万元补助。

       对于唯一有照的房屋,原房屋面积及各项附属物补偿折算后,不足46平方米的房屋,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无偿补到46平方米,奖励面积另算,享受唯一住宅,无偿补到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不奖励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用房保障。

       6、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生活的,可以分户奖励,连脊住宅房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

       7、过渡期房租补助每户每月按有照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补助,不足400元/每月按400元/每月计算。过渡期为18个月,房租补助按实发生,回迁一次性结清,超出回迁规定时间房租补助费加倍补偿。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补偿(每月400元)。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有线电视(平房)380元、(楼房)350元、电话迁移200元,三相电和电脑网络安装拆除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8、回迁楼安置可以选择原址回迁小区,也可以选择政府统一采购的兰旗营小区。

       9、要求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达成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单元、楼层。选择原址回迁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证面积加奖励10平方米后,原则上应就近上靠选择户型,增加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政府采购价结算,再超出按市场价结算,选择兰旗营小区回迁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证面积加奖励20平方米后,原则上应就近上靠选择户型,增加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政府采购价结算,再超出按市场价结算。平房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给予套型补助5平方米,多层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补助公摊面积差(以房产测绘为准),公摊面积差小于5㎡按5㎡计算。

       10、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交房时要保证旧房的房屋门、窗、户、壁齐全,任何住房不得有缺损,如有缺损,将依据评估从补偿中扣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单位所有。

       11、征收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的房屋(商业、商服、厂房、仓库、公交等),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和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产权调换的动一还一,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一次性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批准手续,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一年内纳税记录;

       (3)、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在规定的征收时间内,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人数(职工人数以依法签订的用工合同或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平均数为准)以上一年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九、货币补偿

       1、征收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确定价格。货币补偿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低于3800元/㎡的,按照3800元/㎡予以补偿。有照房屋评估价格高于3800元/㎡的按照评估价执行。(要求货币补偿户不享受奖励面积待遇)。

       2、附属设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现行价格,按评估价补偿。

       3、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8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80元(平房)、350元(楼房);电话迁移费200元;空调拆除安装费200元;太阳能拆除安装费200元;三相电及电脑网络拆除安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4、付款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出房照、土地使用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相关手续,在办理交房手续当日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归征收单位所有。

       5、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补偿(每月400元)。

       十、附属物及树木补偿

       房屋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林木、树木(含果树)补偿由林业、果树部门负责确定树木的树龄、数量及补偿标准或按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十一、其他

       1、征收完成时间2020年2月27日。

       2、拒绝、延迟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奖励方法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达成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第16日至30日奖励50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达成协议的没有额外奖励。

       十二、最终解释权归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权告知

       (一)、签约期限:于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签约完毕,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腾出建设用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有关部门将停止办理如下事项:(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土地使用等手续;(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五)电业、电信、自来水、供暖等相关业务。

       (三)、权利告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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