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下发。《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决定》要求,县(含县级市、区)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组织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
《决定》强调,要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广泛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做好统计登记工作,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决定》要求,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和对县域经济统计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监测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任用,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努力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