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安监局关于铁东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区安监局关于《铁东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铁东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等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原则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实行“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定点销售、综合管理”的原则,全力确保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组 长:马培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 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 伟 公安铁东分局副局长
尹国刚 铁东消防大队大队长
亢政辉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成 员:刘荣祥 区城建局副局长
范垂璞 区监察局副局长
李 军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秦泗学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明 工商铁东分局副局长
王洪贵 国税铁东分局副局长
李学海 地税铁东分局副局长
杜兴龙 技术质量监督铁东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机关大楼120房间,监管一科),办公室主任杨健,副主任李军(兼)。
铁东区和高新区共设立四个临时销售市场,每个销售市场成立一个联合执法小组,分别是:26中南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组 长:杨 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郝 劲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马援越 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科员
王德阳 铁东消防大队干事
以及区城建局、公安铁东分局治安科、工商铁东分局科员各一名。
新一佳北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组 长:秦泗学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满 毅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周春磊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刘志和 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科员
于占伟 铁东消防大队干事
以及区城建局、公安铁东分局治安科、工商铁东分局科员各一名。
天王北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组 长:李 军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李克锋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王 亮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王 莉 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科员
麻 玲 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科员
岳英海 铁东消防大队干事
以及区城建局、公安铁东分局治安科、铁东工商分局科员各一名。
绿色智慧城北销售市场:
组 长:郝林友 高新区汪峪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李海洋 公安铁东分局高新区派出所所长
何忠福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于爱海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科员
李 冬 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科员
杨先哲 高新区汪峪街道办事处科员
三、铁东区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查处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活动的实施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三)公安铁东分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治安管理。
(四)工商铁东分局
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理临时(限期)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临时销售市场管理和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 质量技术监督局铁东分局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 铁东区城建局
负责检查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
(七) 街道办事处
负责检查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非法储存及非法销售。并且通过拨打电话2699135、2699120(烟花爆竹安全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给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协助各联合执法小组对销售市场的检查。
四、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
2007年春节期间,我区各销售点的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所属的市日杂公司负责采购、批发等。
五、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场所
根据市政府对经营场所的要求及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规划出四个临时经营场所26个临时经营摊位。
六、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条件
(一)审批的原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审批条件
1、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具有鞍山市城区内城镇户口。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售货人员必须全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每个经营业户至少3人)。
3、经营业户需与区安监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间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2月12日至20日,受理许可证申请。
2、区安监局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零售经营场所的摊位采取竞标的方式,向申请烟花爆竹的经营业户公开出售,中标的业户将取得2007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3、2007年1月15日前,由市安监局对中标业户进行全员安全培训。
4、2007年1月20日前,由区安监局发放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且组织已经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批准名单,统一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七、销售及燃放时间安排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2007年2月9日至3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五日)。
烟花爆竹燃放时间:2007年2月10日至3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日)。
八、对批发销售单位的要求
按用户与日杂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为准,其它情况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九、对零售业户的经营要求
(一)零售业户的零售网点要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区安监局统一制作的《鞍山市2007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号》横幅标志,备齐安全培训等各种相关证件。
(二)零售业户的零售网点要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准私拉电线进行照明,配备2只以上2公斤重的水剂灭火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三)零售业户不得在销售市场之外储存烟花爆竹,每个经营业户在销售摊点的存货量不得超过50箱。
(四)零售业户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具有市供销社日杂公司的标识,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所销售的商品必须有与之相符的进货***。
(五)零售业户应遵守与市日杂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和运输协议。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确实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严禁居民区内存放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
(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同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宣传教育,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充分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案件要迅速出击,认真查处。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管理。在烟花爆竹上市期间,要对销售市场进行严格的巡回检查,严厉查处伪劣、违禁和装药量规格超标的品种。严禁销售、燃放非省安监局省外定点厂家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四)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各部门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未经批准而非法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无证经营,不按时间、地点销售和销售违禁品种的单位和个人,要一律予以取缔;加大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准予燃放时间内不按规定地点燃放或者燃放违禁品种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罚;要重点打击准予燃放时间以外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在发证、销售、燃放期间,各部门不得乱收费,乱罚款。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对查处的烟花爆竹案件和没收的烟花爆竹,要履行法律程序,制作询问笔录,开具扣押或者罚没凭证,并进行严格登记。不得将扣押物品赠送他人,或以单位名义占有和变相占有。严禁非烟花爆竹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烟花爆竹案件和随意没收烟花爆竹或直接参与查处行为。各单位在处理案件的同时,要将没收的烟花爆竹上缴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统一销毁。
铁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