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性稳岗返还单户最高200万元
6月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性稳岗返还)政策出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6500元/人)和2019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单户返还金额最高为200万元。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和应急性稳岗返还不能兼得。
应急性稳岗返还的返还对象为符合稳岗返还政策条件中的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述“申报基本条件”、“‘经营困难’认定条件”和“‘恢复有望’认定条件”要求。申报基本条件包括: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自2019年1月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未足额缴纳的,可在补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失信企业不可申报;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3.78%。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可低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企业已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在“经营困难”认定条件上,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为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2020年一季度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业45天(2020年1月25日之后)以上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对外贸易企业,2019年以来,连续2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同比下降20%以上;其他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出现亏损(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0%以上(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2019年度利润总额比上一年度同比下降30%以上;市政府认定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在“恢复有望”认定条件上,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为恢复有望企业:企业尚有未完成合同,或有新订单、新项目、产品或服务购买意向协议;2019年以来,满足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条件后(不包括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连续两个月及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环比回升(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经鞍山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公示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返还资金。
转自:鞍山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