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开展2014年整治大气违法排污行为暨治理雾霾亮剑行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厅下发的《辽宁省2014年整治大气违法排污行为暨“治理雾霾、亮剑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鞍山市积极组织开展“治理雾霾、亮剑行动”,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燃煤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消除冒黑烟现象,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煤设施;火电、钢铁、水泥、玻璃企业。
一是计划对我市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按行业建立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清单。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结合新标准实施,对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结合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重点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监测,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