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乱象重申新规
近期,在支付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方面,存在按包索要劳务费、索要供应商推荐费、超标准高价索要劳务费以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动超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等现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的相关规定,于近日下发了《关于重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问题等问题的通知》,就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等事项作出重申。一是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应按照单个项目进行计算。评审专家不得按包索要劳务费、超标准高价索要劳务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不得主动超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用。二是除劳务费外,专家不得索要推荐供应商等其他费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不得支付推荐供应商等其他费用。三是对违反规定索要或超标准支付劳务费的,一经发现我们将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鞍山市财政局
201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