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和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率作为衡量指标,同时,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保证经费保障制度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消防工作。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协调,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责。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3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部门内部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3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要按照要求建立义务或专职消防队,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大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落实城镇消防规划。要落实“十一五”期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帐。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规划和农业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镇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到2007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2008年底,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二)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消防经费占城市建设维护费5%基础上,不断提高消防投资的比例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合同制消防员的经费划拨。按照中央、省、市1:1:3的划拨比例,落实个人防护装备专项补助配套资金302万元,用于为一线消防官兵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公用事业、信息产业、城建部门按照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水量、水压充足。有关部门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关于构建全市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2号)中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每个县(市、区)每年要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GDP超亿元且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巩固和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积极做好我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工作,到2007年底,各县(市)区要建成合同制消防队。要制定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和保障标准,落实有关待遇和补偿制度,并按照《劳动法》要求为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要制定合同制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三)抓好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继续抓好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试点工作,适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
(四)普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关于鞍山市消防“四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38号)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为义务消防组织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村镇义务消防队伍要配备手抬消防机动泵,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要配备脉冲水***。
要建立社区消防巡查制度,逐步形成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实施多警联动,共同预防和扑救火灾事故。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加强监管,严把行政审批关,坚决整治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一)把住产生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管理,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坚决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恶性火灾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火灾大面积蔓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组织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隐患单位要抓紧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没有改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因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予以挂牌督办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于改正消除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销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整改督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任务和整改时限,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要依托消防局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加快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和模拟训练中心建设,使其承担起社会、部队消防宣传教育双重任务。
(二)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关于鞍山市消防“四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38号)要求,在消防“四进”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五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动员单位、群众积极参与,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部门要大力开展“百所消防教育示范校”活动,保证每年的消防教学不少于12课时,同时有效利用课前、课后、班队会、例会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使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做到“一知两会”(知道火灾危害性,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教育、劳动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历、职业教育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社区和农村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完善消防安全培训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对员工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定期的消防知识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有关培训部门要扎实做好指导工作。
六、加强消防产品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
(一)认真履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规范消防产品市场,严厉打击涉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对于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案件,各消防产品监督部门要主动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量监督部门要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各消防产品监督执法部门要运用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消防产品市场违法违规情况,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处理的案件,受案单位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其他涉案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其他涉案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者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依法从重处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七、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承担社会消防工作
(一)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有效调动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制定消防保安制度,提高消防保安人员消防业务素质,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三)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消防部门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早发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重大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一)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提高协同作战能力。要逐步完善重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市级灭火抢险救援专家组,为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加强适应性训练,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逐步建立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快完成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作战能力。
(三)认真落实灭火抢险救援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解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经费。财政部门要把消防官兵执勤补助、伙食补助、高危补贴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保证不低于其他警种的补助标准。按省政府要求,市财政部门安排39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购置消防特勤装备,按国家标准建设特勤消防中队,保证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
九、加强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工作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三)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督促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监督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
(五)消防宣传教育经常化。适时开展春防、冬防以及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深化消防“四进”工作;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司法、劳动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六)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消防力量,组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乡(镇)应当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七)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二、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形式,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一)消防安全工作自评每年进行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开展考评时,应成立由消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监局等单位参加的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考评奖惩
(一)达标单位可对本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二)对考评结果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市直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中,对消防工作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附表:1.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略)
2.鞍山市各部门(单位或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