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五日
鞍山市“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
为搞好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在全市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各级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协调涉水资金使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投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大禹杯”竞赛为组织形式,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开发和利用雨水资源,大力兴建蓄水水源工程,建设各类水源工程2000处,增加调蓄水量4000万立方米;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加强排灌设施改造,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改善涝区面积80万亩;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解决40万人饮水困难问题;加强中小河道治理,使大部分河段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重要河段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大力搞好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5万亩。有效改善我市农村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负责同志组成。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重点考核各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机构建设、机制建立、财政投入、农建宣传、实施方案制定、工程计划编制及目标责任的落实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情况。 (二)筹资投劳。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引导农民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投工投劳,吸引、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民营水利等情况。 (三)工程建设与管理。主要考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农建工程的规模、标准、数量、效益,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规程的执行以及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情况等。
(四)规划与科技水平。主要考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落实情况,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科技含量情况等。
(五)精品工程建设。主要考核具有标准高、质量好、效益突出、管理规范的精品工程的数量、质量及其导向和示范作用等情况。
五、评比办法
“十一五”期间,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从2006年开始至2010年结束,每年为一届。考核指标的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竞赛活动设县、乡(镇)两级政府优胜奖和乡(镇)级政府先进奖以及水利系统优秀组织奖。县级政府优胜奖和水利系统优秀组织奖的获奖单位数量由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确定,乡(镇)级政府优胜奖每届设25个,乡(镇)级政府先进奖每届设10个。
县级政府优胜奖由市直接考核评定,并按考核情况推荐参加省“大禹杯”竞赛的评比。乡(镇)级政府优胜奖、先进奖由各县(市)区考核,并按排名顺序向市推荐,由市统一审定。每年评比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先进个人由各获奖单位推荐,经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先进个人指标为每个获优胜奖的单位4名,获先进奖的单位2名,获优秀组织奖的单位3名,市直部门先进个人由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六、奖励办法
优胜奖、先进奖、水利系统优秀组织奖和先进个人名单,经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市政府每年安排预算资金200万元,用于市“大禹杯”竞赛优胜奖、先进奖、水利系统优秀组织奖、先进个人的奖励和精品工程的以奖代补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补助等。
市政府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县级政府,颁发流动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0.7万元;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乡(镇)级政府颁发流动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0.5万元;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先进奖的乡(镇)级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0.3万元;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优秀组织奖的市、县(市)区水利局颁发奖状和奖金(市水利局1.5万元,县级水利局0.6万元)。如我市获得省“大禹杯”竞赛优秀组织奖,将另奖励市水利局奖金0.5万元;对获得省“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县(市)区,另奖励县(市)区水利局0.5万元;对获得省“大禹杯”竞赛先进奖的县(市)区,另奖县(市)区水利局0.3万元。
《鞍山市“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评比办法》由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