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针对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开展大排查
我市第一类疫苗 均由省卫计委招标采购,第二类疫苗由三家监督机构严把质量关口;目前尚未发现山东涉案非法疫苗产品流入我市;市食药监局提醒市民:如发现不合规使用疫苗或存在非法经营疫苗行为,请拨打12345和12331投诉举报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在媒体上披露后,我市食药监局迅速联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督局对全市所有疫苗流通及接种单位展开了全面大排查行动。3月24日获悉,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山东涉案非法疫苗产品流入我市,目前排查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中。
所有承担接种任务医疗机构逐一排查
据介绍,大排查自3月19日始,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接种任务的大、中、小型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村屯卫生所等。查票据,验明疫苗的生产厂家、批号等产品信息;查实物,确认疫苗的有效期;查温度,落实疫苗的保存条件;查记录,追溯疫苗的运输过程。检查重点为以自费、自愿接种为特征的第二类疫苗,及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涉及的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吉林尚元生物有限公司等13个厂家的产品,还包括冻干人用狂犬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等12种第二类疫苗。连日来,鞍山全地区各级食药监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检查疫苗使用和接种单位273家,全程对我市各级疫苗使用及接种单位在疫苗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彻底检查。
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发现山东涉案非法疫苗产品流入我市。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疫苗管控力度,市食药监局与市公安局、市卫计委成立了联合工作组,除密切关注山东非法疫苗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外,还对我市市场所有的疫苗的购进、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同时,提醒市民如发现有任何不合规使用疫苗或存在非法经营疫苗的行为,请拨打电话12345、1233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每年50万支第一类疫苗全部由省卫计委招标采购
据市疾控专家介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我市的第一类疫苗由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招标采购,包括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吸附白破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共10种,全地区每年冷链运转第一类疫苗约50万支,累计接种60万人次。
第二类疫苗采购三家监督部门严把质量关
市疾控专家解释,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县级疾控机构销售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我市第二类疫苗销售的主渠道是市、县两级疾控机构,其中市疾控中心供应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海城、台安疾控中心自行采购和经营本辖区第二类疫苗。岫岩疾控中心不经营第二类疫苗,受县卫生局委托仅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进货渠道及冷链进行监管,岫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采购第二类疫苗。
据介绍,市疾控中心经营的第二类疫苗为自主采购,为了严把质量关,市疾控中心成立了遴选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监督小组,严格核查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GMP(或GSP)证书等资质证明。疫苗每批次产品都必须提供批签发合格证,确保采购的疫苗安全可靠。
市疾控中心经营的疫苗品种包括冻干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Hib)、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共计12种,全年累计销售6万余支。
第二类疫苗与第一类疫苗均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进行规范管理。疫苗的接收、储存和运输在全程冷藏条件下逐级监管到接种单位。市疾控中心、县级疾控机构根据基层提交的疫苗需求计划及时将疫苗使用冷藏设备(包括冷藏车、具备冷藏条件的疫苗运转车、冷藏箱、冷藏包等)逐级运转到接种单位,并将疫苗领取、采购、分发、供应数据信息进行登记。市、县级疾控机构接收疫苗时将疫苗储存在疫苗专用冷藏冷库、冰箱中,每天两次监测温度并记录,冷库配备了自动报警功能。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将疫苗冷藏储存在冰箱中,并进行温度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