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2016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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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2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机构或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特予以公告。
序号 | 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单位地址 | 主体类别 | 机构性质 | 联系电话 |
一、职权执法的行政机关 | ||||||
1 | 锦州市凌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高丽红 |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号 | 职权执法 | 行政机关 | 2912636 |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机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 | ||||||
2 | 锦州市凌河区卫生监督所 | 李广昕 | 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42-1 | 委托执法 | 事业单位 | 296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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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21:56:1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