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备案告知书
机动车维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第20号)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机动车维修备案的企业请到锦州市审批局、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备案。以免因违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
地址:市府路2号
联系电话:0416-2601860
此告知
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8月3日
上一条:锦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1年全省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清单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2021年度锦州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拟录用人选名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