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鲅统发201812号2018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镇、办事处、园区相关单位:
按照省统计局对统计法制工作部署要求,为落实全区执法检查责任目标,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鲅鱼圈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按照双随机原则,这次共抽查了12个企事业单位,立案处理4件。现将这4件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1.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昊物流有限公司统计人员没有按照统计相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违反了《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统计人员是兼职,对统计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了解,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整改,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免于经济处罚从轻处理。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昊物流有限公司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改正。
2.营口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计人员没有按照统计相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统计人员新接此项工作,对统计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了解,对所犯的错误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整改,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营口市鲅鱼圈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免于经济处罚从轻处理。对营口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改正。
3.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计人员没有按照统计相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统计人员不熟悉此项工作,对统计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了解,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整改,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营口市鲅鱼圈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免于经济处罚从轻处理。对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改正。
4.辽宁北方盐湖实业有限公司在统计人员变动过程中没有按照统计相关规定办理交接,也没有设置统计台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是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对所犯的错误有正确认识,并且没有照成严重后果,因此免于经济处罚从轻处理。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营口市鲅鱼圈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辽宁北方盐湖实业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今后我们将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希望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高对依法统计的认识,积极配合做好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
2018年10月22日
鲅鱼圈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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