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管理,稳定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预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42号)及《营口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管理指导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监管,企业自律,群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责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稳定。
二、总体规划
站前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采取室外设固定摊点零售的方式进行。具体摊点设置由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摊位的位置和数量,原则要求逐年减少。
三、工作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辖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管理负总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指导方案,全面组织协调应急、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对站前区辖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二)区应急局:负责全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临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区域安全条件审定,负责烟花爆竹回收监督工作。
(三)区审批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站前大队:负责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点的设置和辖区内临时占道许可的颁发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点摊位管理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对烟花晚会集中燃放的审批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邮寄等烟花爆竹各类案件。
四、监督管理
2021年春节期间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时间为2021年 2月4日至2月26日。
(一)为了便于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和回收管理,减少长途运输,杜绝非法运输和非法储存,确保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严禁跨县(市)区销售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要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向临时经营点销售烟花爆竹前要主动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与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点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严禁无《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对签订合同的临时经营点未售出的剩余烟花爆竹要在经营结束后3日内回收完毕,实行免费保管,并出具回收管理证明,逾期不回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临时经营点必须由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统一实行货物配送,严禁采购、经营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超规格、超药量及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出厂合格证、无燃放说明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含有氯酸钾、礼花弹等产品以及A、B级产品;严禁经营过期烟花爆竹制品;严禁采购、销售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
(六)在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于涉嫌犯罪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留置在销售摊点备查,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逾期自动作废。
五、安全条件
(一)临时经营点的面积不大于15(3×5)平方米,备货存放面积不大于经营点面积且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邻摊位必须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
(二)零售摊点与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临时经营点应配备不少于50升的盐水用于应对突发状况(业主做好防冻处理)和足够的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5KG不少于2个,低于5KG的灭火器,不少于3个,灭火器要在有效期内。)
(四)临时经营点烟花爆竹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含垫放托架高度)。
(五)临时经营点不得使用明火取暖或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六)临时经营点要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100米内严禁试放”等安全警示标识。
(七)临时经营点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公安部门要严格路面查控,打击不按区域购买、非法运输行为和非法储存行为。
(八)临时经营点要对烟花爆竹的型号、数量、流向进行登记,并对其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九)临时经营点需设置夜间值守人员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夜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年三十”(2021年2月11日)“正月十五”(2021年2月26日)等重点烟花爆竹燃放时期,销售时间截止为晚九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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