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20142016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自纠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发生,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根据省林业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中央财政天保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辽林明电 [2017]33号)文件要求,市局积极组织县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2014-2016年度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要求相关单位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辽宁省林业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15]41号)的要求开展。采取县区自查的方式进行,认真查找问题,对自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惠民政策的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