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长岭区非税收入2019年度稽查实施方案
弓长岭区非税收入2019年度稽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9年度非税收入的稽查工作,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制止各种乱收费,做到应收尽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全区财税工作会议精神,以***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为核心,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促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以维护经济秩序为目的,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财经法纪,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点,做好减负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稽查的对象和时间
凡具有非税收入的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稽查范围。稽查分为集中稽查和***稽查两种方式,集中稽查时间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稽查内容
2019年各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收缴管理等落实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稽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等
1、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
2、是否擅自设立非税收入收费项目;
3、是否擅自提高非税收入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
(二)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
1、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1、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非税收入;
2、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3、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稽查方式
采取各部门和单位自查与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20年4月13日至5月20日,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2019年非税收入情况自查表》。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02〕38号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2020年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
(二)复查阶段。202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根据各部门和单位自查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复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限时纠正,限期没有纠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稽查的程序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
2、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
3、非税收入财务会计资料;
4、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5、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6、《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
7、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稽查的违规处理
(一)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有关规定处理。
1、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
2、擅自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变更征收对象的;
3、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或变换名称继续收取的;
4、自行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标准的;
5、国家已明令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标准,仍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执行的。
(二)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有关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
2、未按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征收文件的;
3、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4、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交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5、拒绝接受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的。
(三)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2、未按规定购领、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3、未按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的。
(四)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对我单位的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稽查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自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够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稽查组人员在稽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弓长岭区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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