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
杨府办发〔2002〕4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
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依法处理
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现提出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依法处理;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依法处理;
(三)沿街破墙开店的房屋,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区规划局、区市容局依法处理;
(四)在沿街破墙开店房屋的墙外擅自搭建构筑物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二、执法协助
依照《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联合办公制度》,从合法、高效、协作的角度出发,各执法主体合作方式如下:
(一)区房地局、区规划局需要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制止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勤务科派人协助执法。
(二)实施恢复原状、限期改正等强制措施,其中,对属于擅自“居改非”性质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对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局安排落实。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三)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由区市容局负责拆除,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四)对正在施工、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力量迅速制止并拆除。
(五)各街道、镇的市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协助执法工作。
三、处罚依据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当年重置价2%一20%的罚款。
(三)对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设施可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墙开店墙外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未经批准已经擅自破墙开店的处理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
规划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分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杨府办发[2002]15号)书面告知,督促其重新申请。
(三)对重新申请后仍未被批准的擅自破墙开店,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联合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和区城管监察大队联合执法。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2002-2003年期间对区域内的重点道路、重点地区的擅自破墙开店予以强行整改、恢复原状,并可对居住房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非居住房处以当年重置价的2%一20%的罚款。其中,2002年,对没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的擅自破墙开店强行整改,2003年,对其他的擅自破墙开店强行整改。
对一般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结合区的拆违计划,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强行整改。
(四)强行整改、恢复原状的取证(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处罚以及整改力量和材料,属于沿街底层居住房屋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属于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房屋的,由区规划局安排落实。
五、对虽经批准但妨碍市容景观的破墙开店的处理
对重点道路、重点地区的虽经批准,但妨碍市容景观、环保、环境卫生(被区城管监察大队多次查处)的建材经营、装潢加工、机动(非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破墙开店,在执行过程中,区工商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1、杨浦区区域内重点道路、重点地区
2、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管理局
上 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