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杨府办发〔2010〕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为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要对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密级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批转或转发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直接发布的文件可指定部门进行清理。
(二)区政府委、办、局、街道、镇政府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以编印文号的单位牵头进行清理;一件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其他主体制定的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二)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三)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在今年11月10日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制定方案。6月30日前,制定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对区政府各委办局和街道、镇法制干部及有关人员进行清理工作培训,学习《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明确清理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标准。
(二)部门清理。9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清理任务,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分别提出“失效”、“废止”、“修改”以及“保留”等初步意见,按照要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送交区政府法制办。
(三)审核决定。10月30日前,汇总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经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五、清理结果处理
(一)公布。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各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清理结果。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报备。各单位应当将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11月1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对文件目录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负总责;要落实专门人员,注重发挥法制机构作用,明确任务和责任,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二)加强联系,主动沟通。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统一。
(三)根据市政府要求,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同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查找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中存在的与上位法规定明显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明显不适应、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问题,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于8月20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清理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1、规章清理建议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二○一○年七月一日
***1:
规章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 填表人: 电话:
规章名称 | ||
上位法依据 | ||
清理建议 |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不一致 | |
不适应 | ||
不协调 | ||
其他 | ||
需要进行简易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 | ||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废止”、“宣布失效”、“简易修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适时修改”以及“保留”中的一种。
2、建议予以“简易修改”的规章,还需填写“需要进行简易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一栏。
3、各部门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规章清理建议表送交区政府法制办。
***2: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 填表人: 电话:
规范性文件名称 | ||
上位法依据 | ||
清理建议 |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不一致 | |
不适应 | ||
不协调 | ||
操作性 不强 | ||
需要进行简易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 | ||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以及“继续有效”中的一种。
2、建议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填写“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一栏。
3、起草、实施部门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填写完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送交区政府法制办。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