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企业名单(详见***)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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