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200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完善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机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以“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改革中小学课程和学业评价制度,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二、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以招收“就近免试入学”的新生为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人数和招收“就近免试入学”新生人数。我区小学一年级新生 “就近免试、划块入学”,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划块、相对就近、块内动态转换,对口直接升入初预班学习。
(二)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在我区范围内招收新生。“公立转制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法选拔录取学生。学生报名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学生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原则上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学生。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
(三) 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读。
(四)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 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 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加强对我区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审批。严格控制我区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班的数量和学额;进一步完善我区初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办法,加强招生管理。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采取小学推荐并由中学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 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实验班、特长班。
三、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招生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公示制度
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办法,以及各公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新生招生人数、招收“就近免试入学”新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等招生政策和信息,以及经批准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在我区范围内书面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具体要求和日程安排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1、初中学校的班级学额数控制在40人及以内。
2、小学积极推广小班化教育试点,逐步将班额控制在30人及以内。
(二)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5月1日为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就读,或按我区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
2、5月9日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3、5月11日至13日区教育行政部门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
4、6月19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升级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门学科。
5、6月26、27日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6月30日为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6、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于7月20日至25日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三)跨区县就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升级考试。
五、加强管理
(一)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定义教科和初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实施。
(二) 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为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地点为长岭路50号,电话65628475*238,时间为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中碰到的问题。
(三) 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督查。招生期间,认真实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对学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