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工作办事制度
司法调解工作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街道综治办
办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人民调委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程序》。
受理范围:1、常住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居民。
2、发生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受理程序:1、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若需进行调解的,首先到所在居委会,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2、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经纠纷当事人申请(口头或书面),由居委调解会将纠纷移送街道调委员会,街道调委会对属受理范围的,将调解申请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征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主持调处。
3、对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的,街道调解员应先向当事人宣传纠纷调解程序,同时与所在居委会人民调解会联系先予接待,然后对属职责范围的纠纷按调解程序和轻重缓急进行调处。
办理期限:一般民间纠纷受理后二个月内调结,特别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接待时间:周一 —— 周五
接待地点:鞍山五村14号
联系电话:65152506
监督电话:6579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