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镇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
为持续改善我镇人居环境,营造卫生宜居大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市、县有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要求,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采取城镇居民、各摊点、商铺、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多渠道征收方式,确保镇区清洁保洁正常有序运转,结合我镇实际,对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我镇城区内(包括新旧街、开发区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
二、征收标准
1.居民住户:以房屋数量为标准,按照房屋栋数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份数,每户(栋)60元/年;居民出租房:以出租房为标准,每间房60元/年;
2.个体工商户(服装店、杂货店、手机店、电器店、眼镜店、茶叶店、面包店等一般性商铺):每户240元/年。
3.经营类场所:
超市:每间5000元/年;
酒家、宾馆(旅社):每间3000元/年;
KTV、酒吧、电影院:每间3000元/年;
幼儿园:2000元/年;
宵夜摊、奶茶店、咖啡店、大排档、网吧:每户2000元/年;
浴足店、美容养生类商铺、饮食类商铺(各类粉店等):每户1000元/年;
水果、蔬菜、生熟食(鸡鸭鱼等)等其他固定摊点:600元/年;
流动摊点:由大安市场服务中心按每个摊点2元/天的标准收取后交给镇政府代管。
4.镇直各单位及部分企业单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在职人员1元/人/月收取。
5.关于布碎、雨衣布等工业垃圾,根据有关工业垃圾处理规定处理,严禁倾倒至圩镇生活垃圾收集点、河道等,违者依法处理。
三、征收原则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受益、谁付费”和有偿服务原则。
四、征收方式
单位及企业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等采取现场缴费方式收取。按年收取的于今年5月底前缴清,按日收取的流动摊点由市场服务部门每天收取。
五、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1.所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专门账户,不得贪污、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2.所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购置相关保洁环卫工具,以及租赁清运车辆等支出,或者聘请第三方保洁公司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3.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
六、对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理措施
1.垃圾处理费用于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拖交。凡是拖欠的单位或个人由大安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并由大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约谈。
2.对经批评教育仍顽固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或商户,将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公布。
3.对阻挠、谩骂、攻击收费和环卫工作人员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请大家自觉遵守,共建卫生宜居大安!
未尽事宜,请与大安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775-7632170。
特此公告!
大安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