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及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
为深入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山西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和《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消防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 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内北大街
办公时间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354-8622119
负 责 人 孙康清
二、执法人员信息
执法人员姓名孙康清 董 强
所属单位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向监督检查、火调、法制
三、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8、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9、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四、消防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7、《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8、《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9、《山西省消防条例》;
10、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11、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五、消防执法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执法记录仪。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4、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5、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7、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8、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9、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10、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12、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4)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5)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13、对被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五、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办案人员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六、如果是人大代表,请告知询问人。
消防行政相对人应尽的义务:
一、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影响依法办案的,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二、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七、执法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消防救援机构
2、行政诉讼:本级人民法院
3、听 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4、火灾复核: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八、便民服务措施
一、简化消防行政审批材料。不要求提供建筑审验资料。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改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不再作为消防安全开业前的前置条件。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二、建立容缺审批制度。制定完善容缺审批实施细则,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短缺非核心审批要件的,予以受理,实行容缺审批,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全短缺部分后发放相关审批许可。
三、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四、主动***消防技术服务。对辖区内信用优良的“红名单”企业每季度至少主动联系一次,***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帮助社会单位解决困难;对一般企业可依申请***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公安消防便民在线服务平台,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五、免费开展消防培训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人员开展消防培训,鼓励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志愿者服务队等组织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传授消防安全知识。
九、消防执法服务指南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5、办理地点: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
6、申报表格模板:
***1.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2.左权县消防救援大队权力运行流程图
终审:左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