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散埋乱葬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破除封建陋习,构造良好人居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县相关区域内加强文明治丧管理,禁止乱埋乱葬,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凤城镇凤阳社区、东棚社区、巴旁村、巴烈村、恒里村等行政区域。
二、管理区域内遗体需进行集中土葬。县城区居民死亡并有责任山的(含村民小组所有),可在其责任山内依法土葬;外籍居民死亡,原则上要求送回原籍安葬,如没有条件送回原籍安葬的,可通过协商在县城四周指定地点依法安葬,但必须办理申请安葬手续,由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凤城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共同审批后,方能安葬。
三、管理区域内禁止非法炒卖、转让墓地;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或坟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回“祖宗山”、“祖宗地”; 除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外,禁止返迁重建;禁止预建预留墓地。
四、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私自乱埋乱葬的,一经发现,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村(居)委会责令其家属限期迁坟、恢复原来的地貌并作出处罚。拒不迁坟的,由民政、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迁坟,费用由葬主负担,并对葬主按规定处以罚款。死者属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除按上述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及死后三个月工资。死者属国家定期补助抚恤救助人员的,取消其遗属丧葬补助费,属村(居)民的,其遗属不得享受政府生活保障补助。单位协助办理土葬的,依照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私自预建预留墓地的,一经发现,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村(居)委会责令其家属限期恢复原来地貌并作出处罚。拒不执行的,由民政、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费用由事主负担,并对葬主处以罚款。
六、凡私自炒卖、转让墓地的,一经发现,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国土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收归集体所有。
七、经单位领导或主管人员批准动用机动车辆,为未经批准私自葬坟服务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对为未经批准私自葬坟服务的机动车辆,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并由公安交警部门吊扣其驾驶证和没收非法所得。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棺木或其它土葬用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没收其成品、半成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九、对从事殡葬活动和为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街道及居民区搭灵棚,摆棺木和搞封建迷信活动者,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十、未经批准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建的墓地没收归殡葬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十一、本通告中的具体问题均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