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印件)南丹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南丹县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实施方案(试行)(丹乡村指办发〔2022〕17号)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河池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和尊重农户在实施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产业全带动、收益全链接、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南丹县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实施方案(试行)》主要依据《河池市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的实施方案(试行)》(河乡村指办发〔2022〕9号)及《南丹县2022—2025年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奖补办法》(丹办〔2022〕27号)等文件制定。
三、奖补对象
在我县辖区登记、注册和运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奖补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一是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种养大户等,须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证书)或组织登记证明;二是家具厂、刨板厂、胶合板厂等木业加工的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合法经营的涉及有农林类的企业均可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就业扶贫车间,营业范围包含种养、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涉农类产业发展环节的就业扶贫车间均可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奖补标准
(一)带动脱贫村脱贫户(含监测户)发展奖补。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务工、销售农产品等方式,带动全县47个脱贫村中单个脱贫村35%以上脱贫户(含监测户)发展,年内通过带动使脱贫户(含监测户)收入1000元-5000元的,按300元/户对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收入5000元-10000元的,按500元/户对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800元/户对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其中对单个脱贫村实际带动的脱贫户(含监测户)在30(含)户以下的,只对带动率达到35%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对单个脱贫村实际带动的脱贫户(含监测户)达31户以上的,可由两个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并根据各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带动的户数及带动脱贫户实现的收入情况,按既定标准给予对应奖补。对单个脱贫户(含监测户)获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的,只奖补带动成效最好的其中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村脱贫户(含监测户)发展的奖补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通过带动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奖补。带动农户20-50户(其中脱贫村脱贫户、监测户总计不低于35%)发展特色农业产业且实现户均年收入1-5万元,每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户均年收入增收额度的10%给予奖补;带动农户50-100户(其中脱贫村脱贫户、监测户总计不低于35%)发展特色农业产业且实现户均年收入1-5万元,每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户均年收入增收额度的15%给予奖补;带动农户100户(其中脱贫村脱贫户、监测户总计不低于35%)以上发展特色农业产业且实现户均年收入1—5万元,每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户均年收入增收额度的20%给予奖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每户的最高奖补不超过1万元。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获得带动脱贫村脱贫户奖补的,所带动的脱贫户(含监测户)不再计入带动农户总户数。
(三)带动村集体经济增收。带动单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达到10-20(含)万元的,每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增收额度的10%给予奖补;增加收入达到20-50(含)万元的,每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增收额度的15%给予奖补;增加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增收额度的20%给予奖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五、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及来源
奖补资金坚持量入为出、适当补助原则,原则上优先安排带动脱贫村脱贫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为上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行业部门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统筹安排。
六、奖补项目核验及资金拨付
一是村级初验;二是乡镇验收;三是县级抽验;三是县级公示;五是资金兑付。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