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9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根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7]371号)和《辽宁省民宗委关于财政部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指标和发布项目指南的通知》(辽民宗函[2018]124号)文件精神,葫芦岛市民宗局采用因素法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分配资金指标为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9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指标806万元(辽财指农〔2018〕559号)。我们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按照《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切块分配到有项目的县(市)区,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兴城市拟分配资金指标376万元、绥中县拟分配资金指标223万元、建昌县拟分配资金指标207万元。
特此公示。
葫芦岛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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