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实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特制定《菏泽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 号)
(三)《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字〔2018〕92号)
(四)《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018年版)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县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与代表县区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移交,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一并申请该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老旧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在配置达标后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四)县区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政策原文:http://www.heze.gov.cn/art/2021/2/24/art_209567_10342523.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