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根据《菏泽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市妇联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的编制起草过程,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编制的必要性
(一)制订条例是落实儿童纲要规划、推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将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列为重要任务,其主要内容几乎涵盖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目标。纲要规划明确指出,涉及儿童的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网络保护、意外伤害、交通安全等工作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制订条例,就是落实儿童纲要规划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儿童事业发展。
(二)制订条例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
创建儿童友好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顶层架构去规划设计,在实践中从多领域多层次统筹支持。让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为儿童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需要建立一以贯之、影响长远的有效制度,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制订条例,就是为我市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工作提供法规依据,进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
(三)制订条例是巩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果的现实需要
创建儿童友好城市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采取动态监测评估的模式。因此日常工作中,如何巩固和深化儿童友好创建成果尤为重要。当前,我市在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儿童利益、损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促进儿童发展的软硬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需要通过立法理清各部门在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儿童友好创建活动中。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立法,有利于健全完善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工作融入百姓日常生活,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使儿童优先理念、儿童友好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不断巩固和拓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果。
二、《条例》编制的可行性
(一)全国各地涉及儿童工作的立法经验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参考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儿童社会福利条例》等,均对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儿童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我市在儿童友好城市创建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成为《条例》制定的实践依据。选取与儿童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的学校、小区、公园、医院、阅读空间、村居、企业、特色小镇等领域开展试点,复制推广试点单位经验,全方位、多元化指导全域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三)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市应尽快出台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将儿童优先理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推动儿童友好在我市法治化践行。
三、起草过程和进展
2021年8月,市妇联就制订条例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市委书记张新文专门做出批示,就条例制订工作进行安排部署。9月,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编制工作,组建编制起草组和专家组,市妇联主席王敏、菏泽学院政法学院院长杨冬云分别担任起草组和专家组组长。深入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交流、网络调研、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编制的意见建议。2021年10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0次主任会议,研究将《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调研预备项目。11月形成草案初稿,12月由专家组对初稿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2月,专家组对初稿进行第二次修订,市妇联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司法局,由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目前审查正在进行中。
四、《条例》初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初稿共分十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社会政策友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儿童诉求;第三章公共空间友好,规定有关部门应聚焦儿童不同需求,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库,并对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进行了专门规定;第四章发展环境友好,规定家庭成员应创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并对有关部门、学校、社会、父母在保障儿童安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作了有关规定;第五章公共服务友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教育、医疗、保健及特殊儿童关爱等公共服务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第六章权利保障友好;第七章农村儿童友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农村儿童友好促进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儿童需求;第八章社会公众参与,明确了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职责;第九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内容等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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