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鄂城区教育局情况通报
鄂城区教育局:
根据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2018]3号)和市财政局《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州财监[2018]11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9月10日对你局2017年会计基础工作、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现对你局财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
如2017年11月3号凭证,看望95岁离休教师樊清莲500元,账面计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2017年12月7号凭证,下乡交通费报销2660元,账面计入“津贴补贴”中,应计入“下乡补助费”;2017年12月9号凭证,下乡交通费报销1800元,账务处理同上。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的规定。
上述问题,请你局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并于10月31日前书面函告整改情况。
鄂城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