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淄博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66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降低该类机械排放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移动道路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使用区域为原山大道以东、淄河大道以北、鲁山大道以西、昌国路以南闭合圈以内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一是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二是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或达到国Ⅲ排放标准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是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II类限值的。
三、管理要求
(一)应当使用取得环保登记号码(优先使用安装定位装置的)并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执行重度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保障措施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或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