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民工讨薪受困人民调解施援
2011年初,在黄粮镇经商的张某雇佣了王某等27户农民为他种植西红柿。由于种植亏损,加之合伙人之间账务不明,张某拖欠王某等27户民工工资2万余元。欠薪后王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但由于张某等合伙人协商不成,拖欠工资直至2012年年底仍未支付。王某等人在讨要工资无果后,多次至张某家中和店铺中讨要未果,向法院诉讼因多方原因受阻,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黄粮司法所干警得知情况后,多次对双方进行了劝解,稳定双方情绪。在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基础上,2013年3月,镇党委书记罗智华牵头组成的联合调解小组,组织当事人双方在司法所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民工代表王某出示了有雇主张某亲笔签名的工资拖欠单,指出这笔工资是他们27户辛苦劳动一年的血汗钱,张某作为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违法,必须立即支付拖欠工资。而雇主张某则认为:自己是与其他两个合伙人共同经营,自己虽然雇佣了王某等人,但并不负责工资这一块儿。并且早在2012年年初王某等人讨要工资时,自己已将工资支付给合伙人,其另外两个合伙人应承担所有农民工工资,这个事情王某是知道的,现在王某等人被拖欠工资,也应向他们讨要。而王某等人在知道责任人的情况下,仍然向自己讨要工资,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损害自己的声誉。张某拒绝支付拖欠民工工资,并要求王某等人不能再去干扰他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纠纷双方针锋相对,毫不退让,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倾听了当事人双方陈述的意见,初步认定了民工遭欠薪、合伙人责任不明确、农民工讨薪干扰张某生活经营等事实。调解员一致认为:张某作为王某等人的直接雇佣人和管理人,对拖欠民工工资负有主要责任,而张某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经营纠纷与本案无关,王某等人因讨要工资而干扰张某正常经营生活也是不对的。在明确好责任后,调解员首先对张某进行了说服教育:王某等人是由你雇佣和管理的,所以他们拿不到工资你负有直接有责任,拖欠工资不仅违法,对你的在地方的声誉也有很大的影响。至于你说的民工工钱已交给其他合伙人,不论情况是否属实,那是你们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王某等民工无关。所以你应先无条件支付拖欠民工工资,然后再依法向合伙人追偿损失。对于民工一方为了讨薪干扰张某生活,调解员也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王某等人讨薪是其正当权利,但应采取正常合法手段,不能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经过半天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的意见均表示认可,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张某当年5月底前付清拖欠王某等27户工资20141元,王某等人今后也不得再以讨薪为由干扰张某正常生活。这起欠薪纠纷终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而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