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前进路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在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1批次不合格食品,被抽样单位: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前进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地址樊城区人民路15号(前进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DC2042***********34;涉及样品名称“襄阳故里襄阳海带面”;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北襄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1;规格型号为每盒净含量225g;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HXM0006S-2019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我局于2020年9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同日送达被抽检单位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前进路店。
二、原因排查情况。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批次同批号的不合格食品购进10盒,销售6盒,退回4盒。检验报告送达当天已无该批次产品销售,经过排查问题原因出自生产环节,由生产厂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法查处。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带面”的行为,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3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樊城市监不罚字〔2020〕12号;违法事实:该批次不合格“襄阳故里海带面”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从襄阳佳美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盒,购进价12.79元/盒,销价15.8元/盒。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天已无该批次产品销售,经查询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7月30日销售6盒,8月2日退回4盒。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2020年10月23日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企业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五、公示网址链接:http://www.fc.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