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有关要求,县环保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了《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的6类生态红线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督、管理与评估负总责。
第四条 县环保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局负责综合评估;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水务局、水产局、交运局、旅游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县国土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用地评估。
县环保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评估。
县农委负责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农业特殊物种保护区评估。
县水务局负责清水通道维护区评估。
县水产局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估。
镇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各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机构或责任管理单位。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保护机构或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保护方案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方案及计划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报宝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评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三)《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政策、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各类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建立本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评估机制,并积极探索制定支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经济、科技和环保等创新性政策。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每年对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估,开展科学研究,优化保护措施。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和管控级别的调整或者改变,属省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市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从事符合主导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该生态红线区域的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须明确对生态红线区域有无影响、影响范围及程度的结论意见,若项目可行,须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县、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执法监管,建立生态红线区域监察制度,对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日常监管与年终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总结自评和上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对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进行自评,每年12月底前将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自评报告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水务局、水产局、交运局、旅游局等部门,每年12月底前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规划与政策落实、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生态用地管控、生态建设与恢复、生态环境质量、专项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部门评估意见。县环保局、财政局结合各部门的评估意见,形成对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综合评估意见,并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作为省财政厅安排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评估结果向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监控责任分工表
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责任分工表
红线区域名称 | 主导生态功能 | 一级管控区 | 二级管控区 | 总面积(km2) | 一级 管控区 (km2) | 二级 管控区 (km2) | 牵头 单位 | 配合 单位 | 责任 单位 |
1、宝应运西自然保护区 | 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 一级管控区范围以宝应湖隔堤为基线,向湖整体推进1060米至南北主航道,向陆地上延伸50米至排河,南至宏图河,北至刘堡渡口。包含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 东以京杭大运河为界,南至高邮湖,西至金湖县,北至山阳镇宝应湖隔堤(不包含原中港集镇规划范围)。一级管控区以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包含扬州宝应湖国家湿地公园和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界址点坐标E119°16′17.48″-119°19′21.02″,N33°08′28.54″-33°06′33.82″ | 171.47 | 2.75 | 168.72 | 环保局 | 水务局 农委 水产局 | 氾水镇 安宜镇 山阳镇 |
2、里运河(宝应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中港河从与里运河交汇口向西20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和准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 2.44 | 0.56 | 1.88 | 环保局 | 水务局 | 安宜镇 |
3、潼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 二级管控区包括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陆域,三横河从与潼河交汇处向南北各2000米的水域范围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和准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陆域范围 | 2.74 | 0.56 | 2.18 | 环保局 | 水务局 | 夏集镇 |
4、宝应射阳湖重要湿地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 东至县界,与建湖县交界,南至安丰河,西至钱沟副业圩西隔堤(营沙河),北至县界,与建湖县交界 | 30.98 | 0 | 30.98 | 农委 | 水产局 | 射阳湖镇 |
5、潼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 涉及夏集镇蒋庄、王营、友映、相庄、卫星、王桥、万民和范水镇新民村。东至蒋庄以东与三阳河连接处,西至京杭大运河,南北宽250米,长约21公里 | 2.22 | 0 | 2.22 | 水务局 | 交运局 环保局 | 夏集镇 氾水镇 |
6、京杭大运河(宝应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 京杭大运河在宝应境内长40.75公里,宽度70-100米,河东岸有夏集、氾水、安宜、泾河4个镇,西岸有范水、山阳镇。从大运河西岸向东延伸180米范围为清水通道维护区 | 6.12 | 0 | 6.12 | 水务局 | 交运局 环保局 | 夏集镇 氾水镇 安宜镇 泾河镇 山阳镇 |
7、西安丰镇有机农业产业区 | 种质资源保护 |
| 位于西安丰镇,东至崔渡村,西至太仓村,东西长1300米,南北宽1050米。基地内有苗圃村一、二、三、四组,太仓村太河组,崔渡村元家、伏庄组 | 1.33 | 0 | 1.33 | 农委 | 环保局 | 西安丰镇 |
8、望直港镇和平荡有机农业产业区 | 种质资源保护(荷藕) |
| 位于望直港镇内,东至前进河,南至宝射河,西至和平村,北至南沙隔圩,东西长1500米,南北宽1800米。内有南沙村、和平村、仲圩村、大树村4个村,权属为集体所有,未分到村组 | 2.33 | 0 | 2.33 | 农委 | 环保局 | 望直港镇 |
9、鲁垛镇小槽河有机农业产业区 | 种质资源保护 |
| 东至隔圩,南至仁里荡,西至小槽河,北至向阳河。内有陶林村光明、光辉、红日、立新组,新民村一、二、三、四、五、六组,三新村东湖、红阳、东风、永新组 | 2.04 | 0 | 2.04 | 农委 | 环保局 | 鲁垛镇 |
10、射阳湖镇荷园有机农业产业区 | 种质资源保护(荷藕) |
| 东至姜庄村二组,南至姜庄村三组和冲林村五组,西至钱沟村十六组,北至横水公路和冲林村三组 | 1.*** | 0 | 1.*** | 农委 | 环保局 旅游局 | 射阳湖镇 |
11、柳堡镇仁里荡有机农业产业区 | 种质资源保护(荷藕) |
| 东至前进河,迎湖村乔金组,西至激流河,南至张袁村荡口组,涉及仁里村昌庄组、合心组、新福组,北至鲁垛镇三新村东湖 | 2.63 | 0 | 2.63 | 农委 | 环保局 | 柳堡镇 |
12、扬州宝应湖国家湿地公园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 东至苗圃路、新农路、外湖圩、宝应湖航道西侧、临湖杉庄北侧鱼塘东圩,南至刘堡河、新农路闸河、马沟渡和湖心岛南侧,西至外湖圩、县界、银杏大道,北至安宜镇界、槐楼河、临湖杉庄北侧水沟(面积含在宝应运西自然保护区内) | 3.84 | 0 | 3.84 | 农委 | 环保局 旅游局 | 安宜镇 正润生态园 |
13、白马湖湿地保护小区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 白马湖湿地保护小区位于山阳镇,北到山阳镇复兴庵,南、西与金湖县白马湖相衔接,东与山阳镇顺河村相连,位于北纬33°15′59.04″至33°13′37.42″,东经119°10′10.06″至119°8′5.78″之间 | 7.25 | 0 | 7.25 | 农委 | 水产局 | 山阳镇 |
合 计 | 233.25 | 3.87 | 2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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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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