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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应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规性文件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五)决定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六)决定县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七)制定和调整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九)制定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涉及到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政策;

(十)其他需要提请县政府决定的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统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事项,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决策草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草案进行备选。

第六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听证、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七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修改或反对性意见。

通过座谈讨论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召开座谈论证会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建议,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决策草案在组织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决策草案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宝应日报等公众知晓的媒体;

(三)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或信息公示栏等。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宣传,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十五条  听证会代表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签字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书面告知听证代表。必要时,听证报告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发表对决策草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承担遵守会议秩序,保守与会人员讨论中发表的意见不外泄义务。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5人,主要从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县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当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或者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公众参与的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独立向县政府提交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完善、继续实施、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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