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19号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法制办工作要求,我局开展对2015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工作,重点对原文件政府令(第10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报送市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履行了部门会签程序。现将修改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原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原文件政府令(第105号)是我局在2005年底拟订后经市法制办审核,市领导批准,在2006年2月公布实施的,至今已有10年了,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该文件的执行时限已经过期,并且该文中有个别条款与上级有关法规和要求不相符,所以必须对原文件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修改原政府令(第105号)的原则
我局在修改原政府令(第105号)时,严格遵守了“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原则。
三、修改原政府令(第105号)的法律、法规依据
《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意义
原政府令(第105号)文件,从制定实施至今,在10年的运行过程中,对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约束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重新修订发布该规范文件,主要是用此规章统领和约束全市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意在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审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五、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原文件规定,对项目审计监督“实行结(决)算审计制,不经审计不能结清工程全部资金”。从实际工作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审计不可能“包打天下”把所有项目都审计了。由于人员、专业和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等原因,这条规定过于强势,也不符合本市实际。故,修改为:“结(决)算审计和备案管理相结合”,采用两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即:审计计划内的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计划外的实行登记备案。一来可以掌握本级投资情况和结算情况,二来可以在人手齐全和审计力量允许时安排审计计划外项目。
(二)原105号令中的“审计内容”在修改时删除
因为原文“审计内容”这一部分占篇幅过大,并且审计内容往往随形势变化和要求而变化,故,准备在下一步制定“***审计操作规程”和“结(决)算实施细则”时,对审计内容进行规范。
(三)对工程结决算的结果的认定修改问题
原文件规定,“工程结算结果审计后认定”,这样规定就含盖了所有建设项目,随着当前政策调整变化,现在看来有越权、越位行为。在2012年省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结算的……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所以新文件修改为:“审计计划内的项目,工程结(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才能结(决)算和资产移交;计划外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执行,执行情况报审计机关备案。”这样规定比较客观和符合实际工作。
20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