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和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加快城市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修订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2000]34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推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
(一)以下规定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
1、大良区、容桂区、伦教区、勒流镇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居民自建自用住宅除外);
2、北滘镇、陈村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镇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居民自建自用住宅除外);及各村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全市所有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
(三)前二项规定以外地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并给予办理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
(四)其他市属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每季度公布一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价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应保证质量的同时,尽量使用散装水泥,努力降低成本,缩小差价,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二)批量生产的水泥制品企业不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其产品不得应用于任何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年审也不予通过。
(三)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作涉及面广,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环卫、交通、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应积极协助。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大良镇、容奇镇和德胜区试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顺府办发[1994]56号)、《关于大良镇、容奇镇和德胜区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顺府办发[1996]5号)、《关于贯彻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管理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