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自贡市自流井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自流井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自流井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时30分在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大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许荣斌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
杨 帆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彭 莹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四)听证陈述人
1、卷烟零售户代表:刘利英、刘方仙、彭光明、朱长明、曾文超
2、卷烟消费者代表:高山、周文彬、杨远才、应润生、易林
(五)工商管理者代表:谢东谕
三、其他事项
(一)《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草案)》(听证稿)随本公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请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特此公告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
2016年12月16日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
布局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应坚持依法设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立,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并合理布局。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一)城区主要街道、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
1、城区主要相关街道100米以内不超过3个卷烟零售点;
2、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50米以内不超过2个卷烟零售点。
(二)各乡(镇)社区街道卷烟零售点的设置:
各乡(镇)所在地社区街道50米以内不超过3个卷烟零售点。
(三)居民小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
1、沿街卷烟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相关条款规定;
2、城市住宅小区、城镇化的农村住宅小区,居住户数在 120 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120 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常住人口在3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3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已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原则上不再增设。
(五)车站、码头等内原则上不超过2个卷烟零售点。
(六)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部要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防止出现集中交易区域。建议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一)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度假村、农家乐、娱乐场所、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内;
(二)自主或非连锁经营的一般超市、购物中心;
(三)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销商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生或儿童集中活动的场所周围50米内;
(五)自动售货柜、自动售货机;
(六)流动售货摊点、流动售货车棚;
(七)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明显禁止吸烟的场所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场所;
(九)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密度应当不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数据的50%:
(一)具有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以及具有户籍证明、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的下岗职工、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弱势群体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局认为应当设立的。
第九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
除因重大公共利益(城乡统筹规划、政府相关部门指令性搬迁、旧城改造、修路修桥等)需要,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