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均安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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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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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居(村)委会,有关单位: 《均安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均安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区府办《印发〈顺德区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07〕14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简易码头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顺府明电〔2008〕20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区府办《关于转发佛山市开展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130 号)有关精神和当前整治工作实际,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各成员单位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开展简易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整治执法行动,结合上阶段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成效,对我镇防洪、水资源保护和桥梁安全等造成影响,不符合设置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简易装卸码头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简易装卸码头的行业管理,合理利用我镇辖区港口岸线,保护水资源环境,严格堤围及滩涂地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我镇简易码头专项联合整治工作任务。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和设备安排 (一)在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顺均府办字〔2007〕54号)的领导下,成立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队伍,由黎志强副镇长任指挥,党政人大办常务副主任李松、交通联合党支部书记欧阳拾仔任副指挥,成员单位包括:李顺林(农村工作办)、欧阳信祥(城市建设管理办)、何尚潜(维稳及综治办)、何裕均(均安自来水公司)、何泳朝(均安水利所)、冯彭根(均安工商分局)、谭耀明(均安行政执法分局)、罗智伟(均安供电所)、邹东强(均安派出所)、冯永权(城市建设管理办)、黄国柱(均安交管所)及各居(村)主管国土建设的“两委”成员,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管理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按本方案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欧阳拾仔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何尚潜(维稳及综治办)、刘翠英(农村工作办)、冯永权(城市建设管理办)、邹东强(均安派出所)、刘志坚(均安行政执法分局)、黄国柱(均安交管所)、李勇(均安水利所)、黄伟贤(均安交管所)。联系电话:25576731,传真:25576731。 (二)镇专项联合整治执法队伍由有关部门派出执法人员组成。具体派出人数安排如下:城市建设管理办5人,农村工作办2人,均安交管所3人,维稳及综治办2人,均安水利所4人,均安环保办2人,均安派出所10人,均安行政执法分局10人,均安工商分局2人,均安供电所2人,均安自来水公司2人,执法区域居(村)委会派出人员参与执法行动。 (三)执法船舶和车辆安排。镇政府协调出动车辆2台,均安交管所出动执法车辆1台,均安水利所出动快艇1艘、车辆1台,城市建设管理办出动车辆1台,均安派出所出动执法车辆2台,均安行政执法分局出动执法车辆1台,均安工商分局出动执法车辆1台,均安供电所出动执法车辆1台,均安自来水公司出动执法车辆1台,珠江传媒网络公司派员录像。 (四)为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开展,除我镇派出的执法人员、车辆外,请区相关部门派出执法人员、车辆和船舶协助行动。 (五)镇城市建设管理办负责做好强制执法现场设备(钩机2台、炮机1台)的联系和租用工作。 三、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队伍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镇简易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镇简易装御码头专项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接受镇简易装卸码头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挥和安排,负责全镇简易装卸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 (二)交管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港口码头经营的行为和对未经批准设在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以内影响桥梁安全的简易装卸码头依法予以查处。 (三)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设置条件、非法占用滩涂地或影响江河行洪的简易装卸码头,依法责令其拆除或搬迁。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简易装卸码头进行查处,依法责令搬迁或予以取缔。 (五)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执法秩序,制止暴力抗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助维持执法秩序,做好执法现场相关车辆的停放及安全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证照经营、营业执照过期、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简易装卸码头依法进行查处。 (八)供电部门负责对拒不接受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经过督促执行仍不搬迁或停业的违法简易装卸码头终止与其签订的供电使用协议,停止对其供电。 (九)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接受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经过督促执行仍不搬迁或停业的违法简易装卸码头终止与其签订的供水使用协议,停止对其供水。 (十)执法区域所在各居(村)委会紧密配合镇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工作,督促简易装卸码头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搬迁或结业(对区决定的第二批搬迁拆解码头,已做好执法行动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行动时间和具体安排 为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提高效率,简易码头专项联合整治执法行动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下发执法文书、发布政府通告并监督执行阶段(2008年12月15日~31日)。由区整治办提请区政府发布通告,责令执法对象限期结业或搬迁,镇整治办负责把区政府通告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送达执法对象;到限期后,对执法对象进行清查,并现场下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搬迁或结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简易装卸码头,联合整治执法队伍通过制止营运船舶靠泊码头进行装卸作业和限制进出码头的营运车辆等监督执行方式,促使码头业主自行搬迁或结业。 (二)第二阶段:强制执行阶段(2009年1月4日至3月31日)。对经过督促执行仍不搬迁或停业的违法简易装卸码头,按照《港口法》、《公路法》、《水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参与联合整治执法的有关部门和执法区域所在的居(村)委会要听从指挥机构的部署与调度,根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加强沟通,积极参与联合整治执法行动,确保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联合整治执法行动的有关人员须配备救生衣等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在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要严守纪律,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应标志,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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