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刘根良(身份证号码:4302***********315)、花迎华(身份证号码:3426***********012):
我局查处刘根良、花迎华拖欠25名员工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工资期间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顺民政人社列黑字〔2020〕第248号),内容详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佛山市顺德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顺民政人社列黑字〔2020〕第248号)
佛山市顺德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顺民政人社列黑字〔2020〕第248号
被列入人:刘根良、花迎华
身份证号码:4302***********315(刘根良)、3426***********012(花迎华)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大西垅村姜坡组18号(刘根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西路宏图新村5幢414号(花迎华)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仙塘大道78号之一
列入期间: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2日
事由:经调查,你拖欠25名员工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工资期间的工资196240元,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因你拖欠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现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列入我区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期限为1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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