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部门征集、公示、管理、使用企业信息等行为,促进企业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令第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行政部门征集、公示、管理、使用企业信息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部门是指佛山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 企业信息的征集、公示、管理、使用等行为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形成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并对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 佛山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息管理和运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制定企业信息管理规范,对企业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的征集、报送、更新、共享、公示、评价以及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建立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支持,为企业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提供资金、设备等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信用佛山网平台下建立佛山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子系统,征集、公示企业信息,实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相似的信息系统或发布平台。
第二章 企业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信息由企业主体信息、企业经营信息、行政部门监管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以及企业警示信息组成。
第十条 企业主体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取得的许可审批(备案)信息;
(三)企业的纳税信息;
(四)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主体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许可审批(备案)的年检、年报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部门监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周期性检查的结果;
(二)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结果;
(三)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开展的日常检查、日常监管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奖励表彰情况;
(二)企业获得政策性资金扶持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良好信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三)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四)企业被依法认定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六)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
(七)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况;
(八)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九)企业经营行为涉及佛山市负面清单,被责令整改或责令停止经营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警示信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企业信息的征集
第十五条 市各行政部门每年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律法规要求,整理出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项目清单,明确各信息项目的公示期限,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作《佛山市企业信息项目清单》,通过信用佛山网公示。
第十六条 市各行政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项目有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动的情况及依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变动后的企业信息公示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各行政部门按照《佛山市企业信息项目清单》所列信息项目,在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第十八条 区各行政部门应参照《佛山市企业信息项目清单》所列信息项目,收集、整合本区本系统的企业信息,在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应将各企业信息项目实现电子化,为企业信息公示和各行政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提供基础数据。区级各行政部门的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由市级对应行政部门统筹指导。
第四章 企业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条 各行政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统一通过信用佛山网为社会提供信息公示、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公示的企业信息项目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企业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范围内的企业信息,社会公众可向对应的信息提供单位申请公开。收到申请的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示,转为档案信息保存。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确实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公示,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企业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已提供的企业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删除。
第二十七条 行政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或者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公示该企业信息的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企业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条 行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奖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三十一条 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奖励表彰等工作中,应当将企业信息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良好信息记录且无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政府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部门对其所采集、公示的企业信息负责。
第三十五条 行政部门在企业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时限、途径公示企业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举报、异议申请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篡改、虚构企业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公示或者泄露企业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法人经营主体有关信息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