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均为火葬区,辖区内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第三条 南海市民政局是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具体由属下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有关职能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能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殡葬改革工作;
(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管理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楼(堂)及殡改工作需要设立的其它服务单位;
(四)引导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坚决制止各类丧葬封建迷信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基层组织要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殡葬改革工作差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不将遗体实行火葬的家庭不能评为文明户。
第五条 我市辖区所有人员均应执行火葬管理规定。
(一)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去世后,亲属偷葬其遗体的,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对经济困难的家庭也不发困难补助金。对拒不执行此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农村贫困户偷葬其家庭成员遗体的,不给予国家和集体的定期或临时困难救济。
(三)敬老院供养的老人和农村供养的五保老人去世后,一律进行火葬,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土葬。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要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凡在医院去世的人员,医院要造册登记,并要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收殓遗体。接运遗体,除殡仪馆取尸火化外,其余单位或个人需持市殡葬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方准接运。医院如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土葬,则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医院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楼(堂)、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或撤人江河,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八条 兴建公墓、骨灰楼(堂)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第九条 兴建公墓要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南海市公墓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经营性公墓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兴建公墓获准后,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十条 公墓、骨灰楼(堂)应进行美化、绿化、既庄严肃穆又具有园林特色。
第十一条 我市辖区内乱埋乱葬的坟墓,要依法依规清理,分步进行。清理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要限期内迁坟,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逾期不办理迁坟的,则按无主坟处理。乱葬坟所迁出的骨灰、骨殖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凡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须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领取特许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市民政局和市国土局责成丧主限期将遗体起出火化,由市国土局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火化的,由市民政局强制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局给当事双方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擅自在耕地、山岗地、旱地、宅基地等修筑坟墓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局责令其限期迁坟,恢复原地貌,并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仵工从事土葬违法活动。违者,由市民政局会同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其恢复原地貌。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棺木;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1995年8月9日印发的《南海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