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9138号原告鄢剑波诉被告邱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邱粤: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9138号原告鄢剑波诉被告邱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9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剑波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应当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7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