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南市工商公字〔2019〕38号
南市工商公字〔2019〕38号
佛山市支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由本局对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及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工商处字〔2019〕2468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佛山市支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9D;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大道塘头村委会王文辉厂区(仓库)自编之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罗喜根;成立日期:2010年07月02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环保设备、机械设备、磨具、刀具及配件;销售:耐火材料、气动液压元件、传动产品、陶瓷制品、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26日,王文辉委托李铭森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佛山市支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盗用王文辉的资料伪造租赁合同,骗取工商登记地址。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7月2日成立,自2015年6月1日开始自行停业,至2018年11月26日我局立案调查时止已超过3年。
2016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已经停业的情况下,向我局提交材料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将住所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创业路9号(车间A座)自编之二”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大道塘头村委会王文辉厂区(仓库)自编之二”,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一)《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4622838号)复印件上显示该房屋权属人为“王文辉”、房地座落“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大道塘头村委会王文辉厂区(仓库)”;(二)《租赁合同》复印件上显示出租单位(甲方)“王文辉”将“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大道塘头村委会王文辉厂区(仓库)自编之二”出租给当事人使用,租赁期限“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合同落款处甲方有“王文辉”的签名,乙方为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邓永杰的签名。2016年3月17日,我局核准了当事人的住所变更登记。实际上,当事人并未向王文辉签订过《租赁合同》租用相关场所,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租赁合同》的来源,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当事人也未迁入新住所开展过经营活动。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现场笔录》1份、照片3张、佛山市佐田门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李育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喜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邓永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核对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11页);刘洁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杨子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李铭森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12页);当事人核对企业年报信息打印件3份;举报材料1份(包括投诉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19年2月18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工商听告字〔2019〕941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开业后于2015年6月1日开始自行停业,至2018年11月26日我局立案调查止已经超过3年,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的规定,当事人在明知未实际租用也不会迁入新住所的情况下,依然向我局提交虚假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并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在明知其未实际租用也不会迁入新住所的情况下,依然向我局提交虚假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取得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其行为妨害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已经超过3年,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作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