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狮山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31日16时许,位于狮山镇官窑管理处虹岭路1号的一汽大众二期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工人于奇江死亡。为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8.31”狮山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狮山镇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安监局副局长冯仕良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8.31”狮山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8月31日16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管理处虹岭路1号的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期项目油液品供应站。
(四)事故单位(个人):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数:1人死亡。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99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58号3单元306室;法定代表人:贾长龙,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92年4月1日;营业期限:1992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经营范围: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按资质证核定范围经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化工石油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设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环保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化工石油设备安装,管道工程,加油机维修、改造;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死者的基本情况
于奇江,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大八浪乡达连泡村;公民身份号码:230822****。于奇江是石油安装公司的员工。
(三)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是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期项目油液品供应站,发包方是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承包方是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和石油安装公司(联合体中标),监理方是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是土建施工方,负责土建工作,包括钢筋、模板、泥土、土方、钢构等方面的现场施工。石油安装公司是安装单位,负责安装工程其中包括水电、管道、油罐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8月31日,石油安装公司派出6名员工,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期项目油液品供应站工地进行施工,其中万富、于奇江、吕善力3人负责卸油区雨棚防爆灯安装,1人负责防雷设施安装,2人负责人孔井清理工作。下午4点左右,于奇江从高3.6米的脚手架上下来时,安全带未能有效使用,导致其从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过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并对于奇江进行心脏复苏急救。随后救护车将于奇江送到狮山华立医院进行抢救,下午17点30分左右医院宣布于奇江抢救无效死亡。事故接报后,狮山安监局、狮山派出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狮山镇组织石油安装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赔偿事宜。石油安装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已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 直接原因:
死者于奇江在卸油区雨棚内高约3.6米的脚手架上安装防爆灯,由于未能有效使用安全带,其在从脚手架上下来时,坠落至地面导致死亡。
2.间接原因:
石油安装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于奇江从事高处作业;石油安装公司对于奇江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没有安全培训考核;施工作业场所存在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危险因素,但石油安装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死者于奇江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在卸油区雨棚内高约3.6米的脚手架上安装防爆灯。由于未能有效使用安全带,其在从脚手架上下来时,坠落至地面,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石油安装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于奇江从事高处作业;对于奇江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没有安全培训考核;施工作业场所存在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危险因素,但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本起事故发生。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调查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部分单位(个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生产安全意识薄弱,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忽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为加强对同类事故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积极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特种作业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以及日常检查,必要时组织联合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8.31”狮山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