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依据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的相关要求,同时适应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对产业集聚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区对《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进行修订,对在南海区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区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增投资或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实施扶持奖励,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向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集聚发展。
二、政策扶持对象
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
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
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三、政策扶持条款
新能源汽车生产研发企业在项目投资、财政贡献、租金、总部企业进驻、专项配套等多方面均有相应的奖励。
(一)投资奖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总投资(不含地价,以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投资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额度给予资金奖励,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财政贡献奖励。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三)租金补贴奖励。给予新进驻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前5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租金补贴,每年最高可获78万租金补贴。
(四)总部企业进驻奖励。总部企业按迁入后的第一个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条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如属上市企业的,则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五)专项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区级奖励,各级财政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
(六)其它奖励。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孵化器、产业载体建设、优质企业上市等等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的扶持政策,按照我区相关的政策执行。对于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的企业,产业园面积超过400亩,投资超过10亿的,给予扶持奖励。扶持奖励的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四、申报扶持奖励流程
(一)资格初审。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申请扶持资格。
(二)项目申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公司注册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或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提交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五、申报奖励材料
(一)申请扶持资格材料
1.项目资格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扶持资金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专项配套奖励无需提供);
4.涉及厂房建设补助的,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及付款凭证(提交复印件的要有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5.涉及租金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和租金***;
6.涉及专项配套奖励的,提供企业原申报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及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7.企业承诺书;
8.相关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