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37号案原告符泳姬诉被告刘志良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刘志良、王慧敏: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537号案原告符泳姬诉被告刘志良、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符泳姬借款本金776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6%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刘志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符泳姬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6%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王慧敏对被告刘志良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1.5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18251.5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