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期事实婚姻关系者先补办结婚登记再办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庞先生:我与妻子于1992年在南海区以民间习俗方式摆酒结婚,但我们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我们在村里盖了一座房屋,现在我们想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我妻子个人所有,并就上述事宜做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请问能否办理?
公证员:请你们先到婚姻登记机构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办理上述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首先,你们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我国只承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你们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补办结婚登记,你们的婚姻关系就溯及到你们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获得与法定婚同样的效力,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若你们婚后没有就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约定,则上述房屋依法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你们补办结婚登记后,才可到我处就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