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成立由主管国土资源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主管国土资源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部门局长任第二召集人、信产、发改、财政等政府部门组成的地理空间框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办公室。各区可参照设立相应联席会议。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负责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指导国土资源、信产、发改、财政等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信产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佛山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区、镇(街道)、村(居)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区国土资源信息化部门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佛山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市、辖区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辖区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规划、建设、民政、交通、城管、环保等政府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联合信产、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佛山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四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数据,运行于***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区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优先考虑委托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佛山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区两级政务网、***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佛山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的1∶500地形图和兴趣点数据更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3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1∶2000、1∶5000或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区内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及时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发市级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1∶500地形图、兴趣点与三维地图实行半年更新1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佛山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产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佛山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零码组装和适配插件”等功能。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零码组装和适配插件”等功能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公共平台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产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
佛山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序号 | 数据类别 | 数据内容 | 责任部门和单位 |
1 | 地形图 | 1:1万-1:500尺度地形图 | 国土资源 |
2 | 影像图 | 1:5000尺度正射影像图 | |
3 | 高程模型 | 1:5000尺度高程模型 | |
4 | 三维数据 | 地表、建筑物三维数据 | |
| |||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 |||
序号 | 数据类别 | 数据内容 | 责任部门和单位 |
1 | 发展规划 |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农业区划等专项规划图成果 | 发展和改革 |
2 | 产业区块 | 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等产业区块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3 | 能源设施 | 大型火电、水电、抽水蓄能等重要电源以及重要场地资源的分布图信息 | |
4 | 电力能源 | 电网电源发展规划图;成品油仓储行业和成品油加油站行业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经贸 |
5 | 工业园区 | 工业园区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6 | 企业信息 | 企业分布图,包括名称、住所等信息 | 工商 |
7 | 市场信息 | 市场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8 | 地质环境规划 |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图、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 国土资源 |
9 | 地质监测 |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地质环境监测点分布图 | |
10 | 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 | |
11 | 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图 | |
12 | 土地资源信息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 | |
13 | 地址 | 地址库 | 公安 |
14 | 水文站 | 水文站分布图,包括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 水务(利)、水文 |
15 | 水利工程设施 | 水利工程分布图,包括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 |
16 | 滩涂围垦资源 | 滩涂围垦资源分布图,包括名称、坐标等信息 | |
17 | 水资源信息 | 取水口、水源地、水功能区划图,包括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 |
18 | 水利规划 | 规划水利工程图,包括的名称、类别、坐标等信息 | |
19 | 输配变电设施 | 电力杆、电力塔、变电所、开关站等主要输电、变电设施分布图,包括名称、编号、电压、位置等信息,电网廊道布局 | 电力 |
20 | 电力发展规划 | 电力发展及布局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图 | |
21 | 公路及附属设施 | 村道以上公路的名称、编码、技术等级、起止、宽度等信息,以及桥梁、隧道等相关信息 | 交通运输 |
22 | 水路及附属设施 | 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分布图,包括航道名称、起讫点、里程、技术等级等信息 | |
23 | 港口码头 | 港口分布图,包括名称、主要航线及里程等信息;港口平面图,包括码头的名称、吨级、位置等信息;主要内河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地形(高程和水深) | |
24 | 交通规划 | 公路建设规划、内河和沿海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规划等规划成果图 | |
25 | 通信运营企业 | 通信运营企业及营业网点的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通信 |
26 | 通信基站 | 通信基站(含通信塔)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27 | 通信缆线 | 通信缆线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28 | 邮政营业网点 | 邮政营业网点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邮政 |
29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分区图 | |
30 | 市政基础设施 |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广场、停车场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包括编号、类别、位置等信息 | 城管 |
31 | 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 | 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等园林绿化分布图 | |
32 | 风景名胜区 |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布图、规划图 | 住建 |
33 | 房地产 | 房屋及附属设施平面图,包括坐落、建成年代、建筑结构、层数等信息 | |
34 |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分布图,包括相关信息 | 规划 |
35 | 城乡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图 | |
36 | 环境监测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环保 |
37 | 污染源 | 污染源分布图,包括名称、主要污染物、等级、位置等信息 | |
38 | 环境功能区划 | 大气功能分区、噪声功能分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图 | |
39 | 环境保护规划 | 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图,包括保护区名称、代码、级别、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 | |
40 | 农产品基地 | 农产品基地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品种、位置等信息 | 农业 |
41 | 标准农田 | 标准农田分布图 | |
42 | 林场 | 林场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林业 |
43 | 森林资源 | 森林资源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主要树种、等级、位置等信息 | |
44 | 湿地资源 | 湿地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45 | 野生动物资源 | 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图,包括名称、种类、等级等信息 | |
46 | 野生植物资源 | 野生植物资源分布图,包括名称、种类、等级、位置等信息 | |
47 | 森林旅游资源 | 森林旅游资源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48 | 旅游景点 | 旅游景点(含旅游示范点)分布图,包括名称、位置、景区类别等信息 | 旅游 |
49 | 旅游饭店 | 旅游饭店(含农家乐)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50 |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51 | 气候资料 | 常规气候观测资料的多年平均值分布图 | 气象 |
52 | 历史台风数据 | 台风路线图,包括名称、风力、风速、路径等信息 | |
53 | 地震监测设施 | 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等信息 | 地震 |
54 | 历史地震数据 | 已发生的地震分布图,包括发震日期、震级等信息 | |
55 | 国际组织 | 在佛山的国际组织分布图,包括名称、位置等信息 | 外事 |
56 | 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型、位置等信息 | 安监 |
57 | 高新技术研究机构 | 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基地、区域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科学技术 |
58 | 高新技术园区 | 高新技术园区(含产业园区)分布图,包括名称、位置等信息 | |
59 | 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60 | 教育机构 | 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 教育 |
61 | 文化活动场所 | 文化活动场所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 文广新 |
62 | 物质文化遗产 | 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等级、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
63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 |
*** | 新闻出版机构 | 新闻、出版、图书发行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65 | 广播电视台 | 广播电视台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66 |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67 | 有线电视传输设施 | 有线电视传输设施分布图 | |
68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及卫生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分级、地址等信息 | 卫生 |
69 | 体育场馆 | 体育场(馆)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 体育 |
70 | 体育训练基地 | 体育训练基地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71 | 救灾救济机构 | 救灾救济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民政 |
72 | 社会事务机构 | 殡仪馆、婚姻登记处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
73 | 社会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
74 | 民间组织 | 各类民间组织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
75 | 行政区域界线 | 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界碑)分布图,包括名称、编码、类别、隶属行政区等信息 | |
76 | 行政区划地名 | 市、区及镇街政府驻地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
77 | 民族宗教机构 | 民族宗教机构分布图,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 民族宗教 |
78 | 机关事业单位 | 政府机关及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分布图,包括名称、类别、所属部门、地址等信息 | 机构编制 |
79 | 地质类 | 地质相关信息 | 佛山地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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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 |||
序号 | 数据类别 | 数据内容 | 责任部门和单位 |
说明: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敏感信息处理而形成,其数据类别、内容、责任部门和单位与公共数据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