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66985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园区整体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促进高水平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落户,助力佛山建设中国“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城市,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分为A、B、C、D四类。其中,A、B两类是指国家高新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A类包括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B类包括国家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佛山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C类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佛山高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工业互联网平台)。D类是指高水平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服务类机构、检验检测服务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类机构等。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每年支持一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推动佛山高新区打造成为省市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2020年1月1日后认定的A、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二)原注册地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外,2020年1月1日后整体搬迁并正式落户佛山高新区的A、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三)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四)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持续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服务绩效分别达到:技术转移服务类机构服务佛山高新区企业不少于10家;检验检测服务类机构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500次,且服务佛山高新区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知识产权服务类机构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2000次,且服务佛山高新区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上述绩效核算以双方实际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公布”流程,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报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在“佛山扶持通”发布当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A、B两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1)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认定文件;(4)申请承诺书;(5)新搬迁并正式落户园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还需提交:①研发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有关材料;②研发办公用房的租赁或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③购置研发试验设备凭据。
4.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1)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引进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协议;(4)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技术、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材料;(5)办公用房的租赁或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6)购置研发试验设备凭据;(7)申请承诺书。
5.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1)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运营主体独立法人资格材料;(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照片及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5)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绩效材料,包括服务企业情况、服务数量情况及开展服务的合同等;(6)若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补助的,需提交相关认定文件;(7)申请承诺书。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经书面评审后,重点对新搬迁落户的A、B类机构和C类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形成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名单。
(三)审议
支持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及配套支持。
(一)A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对已获得本政策扶持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升级为A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可再申请5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获省市区同类补助的均不受限制。
(二)对于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按照其申报上年度实际购置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影响力大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三)对于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对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按其房屋购置或租赁费、运营管理费、人员经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名单公示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报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